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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传真:建工案件专属管辖特别规定|天同码

陈枝辉 天同诉讼圈 2022-03-20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天同十八部”由天同八部(民事)、天同八部(商事)、两部目录(法官检索及体系检索目录)共18卷(其中体系检索目录拆分为民事、商事体系检索目录两卷,故实为19卷)组成。其中民事八部包括:房屋卷、土地卷、工程卷、消费卷、家庭卷、侵权卷、人格卷、交通卷,商事八部包括:合同总则卷、合同分则卷、担保卷、借贷卷、公司卷、金融卷、执行卷、程序卷。


本期天同码,第一个系主旨案例,来自《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0期总第895期“案例参考”栏目案例整理形成的裁判规则,其他类案参考选自《天同十八部》中《民事八部·工程卷》之“施工合同编·管辖”专题部分案例。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同十八部 ·民事八部与商事八部导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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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摘要】


1.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冲突时,适用后者

——《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冲突时,应适用后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专属管辖特殊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未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有管辖权的,应继续审理。

 

3.指定铁路法院管辖案件,应限于上级法院有权管辖

——铁路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管辖,该指定管辖权应限于有权指定法院自身及其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案件。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5.铁路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约定管辖影响

——铁路施工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确定管辖的影响。

 

6.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无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法院管辖的,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管辖约定无效。

 

7.施工人定作零部件,不影响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

——施工人为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而就部分零部件加工,应视为施工准备工作,不应据此而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8.工程款还款协议纠纷,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纠纷,属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9.开庭后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开庭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使被告应诉答辩,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规则详解】


1.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的特别规定冲突时,适用后者

——《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冲突时,应适用后者。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专属管辖|集中管辖


案情简介:2013年,位于甲地的建筑公司将承包位于乙地的汽车公司工程转包给殷某。2018年,甲地法院受理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殷某在甲地法院诉请建筑公司、汽车公司支付工程款。汽车公司以工程在乙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企业破产法》第21条,当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被法院受理后,涉及建筑公司所有案件均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②《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均属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但前者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系一般规定,后者关于涉破产企业案件的集中管辖系特别规定,故应适用后者规定。裁定驳回汽车公司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专属管辖规定,与《企业破产法》关于受理破产案件法院集中管辖涉破产企业普通民事案件特别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后者。


案例索引:江苏宿迁宿城区法院(2019)苏1302民初3625号“殷慧与江苏省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中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专属管辖与集中管辖冲突的法律适用》(王炜,江苏宿迁宿城区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20:64)。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专属管辖特殊情形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未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有管辖权的,应继续审理。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法律适用|专属管辖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联营施工合同,将工程违法转包,并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上海法院管辖。2014年,开发公司以工期延误、多付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在工程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建筑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建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被废止)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②本案中,虽然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在所签联营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上海法院管辖,但该工程转包未经开发公司同意,故开发公司以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不受两被告之间协议管辖条款约束,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关于“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规定,泉州中院在2014年8月受理本案,符合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裁定本案继续由泉州中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实施后未审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有管辖权的,则继续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后未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分析》(李盛烨,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1501/44:141)。

  


3.指定铁路法院管辖案件,应限于上级法院有权管辖

——铁路法院所属高级法院指定铁路法院管辖,该指定管辖权应限于有权指定法院自身及其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案件。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2004年,浙江杭州的公路公司与辽宁的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绍兴。2008年,因合同履行纠纷,工程公司诉至沈阳铁路运输中院,公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辽宁高院维持一审裁定。公路公司申请再审。其间,公路公司以合同纠纷案由在绍兴中院起诉并被受理。


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相关规定,铁路法院可受理上级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辽宁高院据此可指定沈阳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但此类案件应系辽宁高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管辖权案件,即辽宁高院对其管辖范围内本不属铁路法院受理案件可指定铁路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并未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任意对其自身无管辖权案件指定所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合同履行地在绍兴,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杭州中院或绍兴中院管辖。因辽宁高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沈阳铁路运输中院不能依辽宁高院指定行使本案管辖权。鉴于公路公司已就同一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在绍兴中院提起诉讼,绍兴中院亦一直在等待本案管辖权处理结果,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中院审理。


实务要点:铁路法院所属高级法院作为其上级法院可指定铁路法院受理本不属铁路法院管辖案件,但该指定管辖权应限于有权指定法院自身及其下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案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公路公司与某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铁路运输法院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之限制——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申请再审案》(陈宜芳,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902/21:101)。

  


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案情简介:1996年,成都的铁道公司与重庆的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1998年,双方因合同部分内容履行成讼,重庆法院调解结案。2003年,铁道公司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开发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两地法院所受理案件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两地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据以起诉的合同性质、合同履行地无分歧。案涉施工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地为重庆。②案涉施工合同属不动产纠纷,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系专属管辖案件。专属管辖案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并具有排他性,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成都既非本案被告住所地,又非本案合同履行地,且亦非不动产所在地,故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重庆,故重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③本案双方当事人据以起诉合同纠纷部分内容曾在重庆法院审理过,并调解结案,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至今尚未得到执行。由重庆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对本案进行全面审理,故指定本案由重庆高院管辖。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能以当事人约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法定专属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铁道公司与某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关于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与重庆市万州区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川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张绳祖,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601/12:106)。

  


5.铁路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约定管辖影响

——铁路施工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确定管辖的影响。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专门管辖|铁路施工


案情简介:2001年,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就国家铁路重点建设项目路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由铜仁法院管辖。2002年,双方分别在铜仁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以对方为被告,提起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之诉。管辖权争议协商期间,铜仁法院抢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①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工程公司诉建筑公司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与铜仁法院受理的建筑公司诉工程公司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且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纠纷,应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②本案系当事人履行国家铁路重点建设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相关专属管辖规定精神,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铜仁法院在本案管辖权争议协商期间,抢先判决并执行,直接违反了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第3条、第4条规定,应予撤销,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实务要点:铁路施工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不受立案在先及协议确定管辖的影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立他字第14号 2004年4月13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404/9:124);另见《关于济南铁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铁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404/9:125)。

 


6.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无效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法院管辖的,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管辖约定无效。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专门管辖|不动产所在地


案情简介:2001年,住所地同在襄樊的工程公司将襄樊高速公路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约定发生纠纷由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裁决。2003年,双方分别以对方为被告,在湖北法院和襄樊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之诉。


法院认为:①本案合同性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从合同内容看,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施工地在湖北,故湖北为该不动产所在地,依《民事诉讼法》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方式为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裁决,因该协议选择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约定,襄樊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②鉴于两地法院受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合并审理。同时鉴于本案涉及两省域,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处理,指定本案由第三方陕西西安中院管辖。


实务要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其他法院管辖的,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襄樊市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十一工程局襄十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3〕民立他字第61号 2004年5月24日),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402/7:126);另见《关于襄樊市鲁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第十一工程局襄十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争议一案的指定管辖》(姚嫒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402/7:127)。 

 


7.施工人定作零部件,不影响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

——施工人为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而就部分零部件加工,应视为施工准备工作,不应据此而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定作合同|施工行为地|准备工作


案情简介:1996年,山东的铁塔公司与河南的广电局签订发射塔工程合同,约定前者为后者建设电视发射塔。铁塔公司在山东加工好后在广电局搭建完成。1999年,双方分别在各自住所地法院以对方为被告,分别提起承揽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合同是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在内的承包人进行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所签发射塔工程合同,不仅约定了对施工地点进行勘察设计,且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及付款结算方式、技术资料、施工图纸交付进行了约定,其内容均属施工合同内容,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②铁塔公司虽为履行该施工合同在山东完成了发射塔零部件加工,但这些加工只能认定系为履行该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本案中铁塔公司履行施工合同地点在河南,故河南为合同履行地,河南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不在山东,山东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鉴于两地法院对本案争议较大,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本案,指定本案由江苏法院审理,两地法院应将本案案卷材料移送江苏法院。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施工方就部分零部件加工应认定系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不应据此而按施工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30号 2003年3月26日),载《立案工作指导·管辖》(200303/4:72);另见《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肖宝英,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管辖》(200303/4:73)。 

 


8.工程款还款协议纠纷,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纠纷,属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关联合同|建设工程


案情简介:1997年,天津的装饰公司与河北的经贸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年,就经贸公司所欠68万元工程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及以物抵债协议。2001年,双方在各自住所地法院以对方为被告,分别提起以物抵债合同纠纷和施工合同纠纷。在两地法院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期间,天津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


法院认为:①天津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与河北法院受理的以物抵债合同纠纷案,均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贸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双方所签以物抵债协议均系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作出的付款方式意思表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天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②由于两地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天津法院抢先作出实体判决,因违反司法解释规定,故应撤销天津法院判决,将案件移送至河北法院合并审理。


实务要点: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纠纷,应属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涿州市桥东经贸总公司与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2〕民立他字第51号 2003年1月17日),载《立案工作指导·管辖》(200302/3:94);另见《关于河北省涿州市桥东经贸总公司与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侯永安,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管辖》(200302/3:95)。 

 


9.开庭后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开庭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使被告应诉答辩,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专属管辖|应诉答辩|约定管辖


案情简介:2014年,许某依与实业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实业公司出具的结账单,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要求给付工程款。实业公司应诉答辩称只欠110万余元。法院开庭后发现合同履行地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一致


法院认为: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双方虽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②虽然本案实业公司未提管辖权异议,且到庭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应诉答辩,但应诉答辩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不能因此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前述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在一审开庭前进行,本案已进行了开庭审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移送期限,故裁定驳回许某起诉。


实务要点:一审开庭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的,即使被告应诉答辩,亦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法院裁定“许根付与胜远公司管辖权纠纷案”,见《开庭后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处理》(史秀永),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6:86)。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标签:|施工合同|管辖|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9年,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随后,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工程联营施工合同,约定“协商无效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2014年3月,开发公司以超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等问题在被告住所地福建法院起诉工程公司及建筑公司。2015年,建筑公司以联营施工合同约定及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应由工程所在地即上海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①本案非工程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因联营施工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而是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故本案适用的合同依据应系施工承包合同而非联营施工合同。依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协商无效时,可向法院起诉。”本案工程公司住所地在福建,故福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关于“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福建法院2014年8月受理本案,符合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可由福建法院继续审理,不适用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裁定驳回建筑公司管辖异议。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施行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有权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不必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约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立他字第21号“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原管辖法院可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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